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九條
納稅人因住所、經營地變動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跨縣(區)改變的,向原稅務機關提出辦理遷出。
辦理材料
(1)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
(2)稅務登記證及副本。
(3)《發票領用簿》及未驗舊、未使用發票。
(4)住所、經營地點變動的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。
(5)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應提供金稅盤、稅控盤和報稅盤,或者提供金稅卡和IC卡。
(6)其他按規定應收繳的設備。
辦理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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