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注冊時認繳不等于不繳,而是出資人應當自己按照章程的約定繳付出資,只是實繳情況不再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登記。公司注冊時,認繳制并沒有免除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義務,股東(發起人)應按照記載于章程的認繳出資額、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。如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,公司和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(發起人)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。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導致破產清算,股東(發起人)即使未繳足出資,也必須根據其認繳的出資數額承擔責任。因此,公司注冊請投資者自覺履行出資責任,約定合理的出資期限,并踐諾守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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